马超群为啥不能结案(马超群怎么判的)

 2024-03-28  阅读 545  评论 0

摘要: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7日至29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等罪一案。 被告人马超群,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河北

马超群为啥不能结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7日至29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等罪一案。

被告人马超群,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河北省抚宁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超群于1998年至2014年2月,利用其担任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北戴河公司经理、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戴河分公司负责人、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秦皇岛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在工程承包、材料供应、职工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273.0644万元;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407.0154万元;个人决定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他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同时,被告人马超群对折合人民币7196.009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此外,被告人马超群自1997年以来,先后非法持有枪支4支;于2012年3月将刘某打致轻伤(二级);于2012年11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23万元。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7项罪名、61起犯罪事实,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部分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马超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马超群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家属,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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