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的现状(上海港的未来发展)

 2024-03-28  阅读 697  评论 0

摘要:截止至2006 年底,上海港海港港区拥有各类码头泊位114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71个,码头线总长为91.6公里。按照码头使用性质分类:公用码头泊位 175个,码头线长度为24.6公里,其中生产泊位121个,码头线长度为22.2公里,年货物吞吐能力17051万吨;货主专用码头泊位965

上海港的现状


截止至2006 年底,上海港海港港区拥有各类码头泊位114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71个,码头线总长为91.6公里。按照码头使用性质分类:公用码头泊位 175个,码头线长度为24.6公里,其中生产泊位121个,码头线长度为22.2公里,年货物吞吐能力17051万吨;货主专用码头泊位965个,码头线长度为67公里,其中生产泊位495个,码头线长度为38.2公里。

上海港内河港区有码头泊位818个,最大靠泊能力3000吨级。

2006 年上海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37亿吨。其中,海港货物吞吐量4.7亿吨,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货运港地位;内河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0.67亿吨。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2.13亿吨,其中,外贸出口1.03亿吨,外贸进口1.1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171.9万标准箱,占全国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量的24%,在世界集装箱港口中继续位居第三。集装箱吞吐量中,内支线集装箱量202.6万标准箱,国际中转箱78.5万标准箱,内贸集装箱吞吐量313.7万标准箱。截止2006年底,上海港集装箱班轮航班达到每月2106班,其中,远洋航线498班,近洋航线535班,内支线794班,内贸航线每月279班。

主要区位因素

上海港是长江三角洲上的一个河口港,可以兼作海港,主要港区沿黄浦江分布。三角洲地势平坦开阔,为港口设备、建筑,以及上海市进行合理的平面布置提供了有利条件,长江和黄浦江一方面为港口提供淡水,另一方面保证了船舶入港的宽度和大量船舶抛锚的空间。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主席陈戌源对上海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港的位置充满信心,由於对欧美汽车零件、家私和玩具出口大幅上升,预计今年该港的集装箱吞吐量将有12%的增长,而货物量则会增长16%。

陈戌源说,去年上海港货量增长急速,今年的增长将会趋向於更平稳健康。

上海港今年前五个月共处理了1,270万个20 柜,而其对手新加坡的箱量为1,210万个20 柜。

由於越来越多生产商在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中国西部及内陆设厂,上海预计未来五年的吞吐量年均增速将在10%左右。

陈戌源表示,西部及内陆地区制造业产量增加将惠及上海,长叁角地区将会继续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火车头。

官方数据显示,2009年长叁角地区的货量录得13.4亿吨,是2000年的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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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渡运的乘客、车辆及其随车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渡口,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江河、湖泊两岸专供渡运乘客、车辆的码头以及候渡设施。

渡口分为城市渡口、乡镇渡口、企业专用渡口三类。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是本市渡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统称港航监督机构)负责上海港港区范围内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渡口内外的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渡口所有人和经营人,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渡口的治安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和县(区)规划部门应将渡口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改造渡口,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二章 渡口设置和经营第八条 渡口应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乘客和车辆上下方便的地段。第九条 城市渡口和市区范围内企业专用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局同意,由港航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交通办批准。第十条 乡镇渡口和乡镇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港航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在黄埔江或者市级内河上设置乡镇渡口和乡镇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还须经市规划局同意。第十一条 城市轮渡必须有与客流量、车流量相适应的岸线、安全水域(凡新建码头或者设施应当与轮渡码头保持不少于15米的安全距离)、候渡室或场地、进出通道、引桥及渡船停靠设施等。城市轮渡站和渡船应有明显识别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及操作人员。

乡镇渡口必须有台阶、缆桩、候渡亭以及便于乘客上下渡船的设施。

企业专用渡口应当有与车流量、客流量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具体标准由市政府交通办制订。

夜间渡运的渡口必须装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渡运的渡口,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申领《运输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十三条 城市渡口的渡运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交通办另行规定。

乡镇渡口的渡运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县(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对渡运收入较低且收不抵支的乡镇渡口,由县(区)、乡财政给予补贴。第三章 渡船第十四条 凡新建或者改建渡船,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报送船舶检查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建造或者改建。第十五条 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丈量、检验合格,核定装载定额,取得《船舶证书》或者《渡船证》,并向港航监督机构登记,领取《船舶执照》或《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参加渡运。严禁无证渡运。第十六条 渡船的两舷应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渡船船体应标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装载定额。第十七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维修,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的,不准参加渡运。第十八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渡运。严禁超员、超载渡运。第十九条 渡船应按配额规定配备合格的驾机人员或者渡工。驾机人员、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或者渡工证后,方可上岗开机驾船。第二十条 渡船驾机人员、渡工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港航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港监人员指挥,认真瞭望 ,谨慎驾驶,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

(二)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如发现超员、超载,应拒绝驾船。

(三)遇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四)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漏、机件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拒绝驾船。

(五)坚持安全航行。发生事故,应当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上海港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第五条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设施包括为港口经营、管理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第六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第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注销手续,交回港口岸线使用证。第八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第十条 在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度。港口设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十二条 编制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港口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进行施工。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开展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港口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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