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返乡人员防疫最新政策(外省返乡人员是什么意思)

 2024-03-28  阅读 309  评论 0

摘要:外省返乡人员防疫最新政策:5个“调整”密切接触者“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脊枯7天居家隔离”入境人员“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注:以上

外省返乡人员防疫最新政策


外省返乡人员防疫最新政策:

5个“调整”

密切接触者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

“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脊枯7天居家隔离”

入境人员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注:以上人员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风险区

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1个“不再”

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1个“取消”

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7个“不得”

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河北省返乡最新政策是什么

国家防疫新二十条规定:

5个“调整”

密切接触者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

“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脊枯7天居家隔离”

入境人员

“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注:以上人员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风险区

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1个“不再”

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1个“取消”

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7个“不得”

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伏春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缺野耐

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2022河北返乡人员最新通知:

1、坚持安全出行和有序流动。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

2、一旦出现省内本土疫情,涉疫县(市、区)要严格限制人员出行,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得出行,确需出行的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前往张家口、崇礼区,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行程码、健康码“绿码”,并及时与目的地社区(村)或单位联系报告。

4、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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