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环保局投诉电话(镇江新区环保局投诉电话)

 2024-03-27  阅读 314  评论 0

摘要:环保投诉热线:12345镇江市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4417405?此外,还可以到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投诉网站进行在线投诉举报。扩展资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

镇江环保局投诉电话


环保投诉热线:12345

镇江市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4417405?

此外,还可以到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投诉网站进行在线投诉举报。

扩展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市太湖流域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标准和政策,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太湖流域范围内各地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整改工作。根据市委安排,经市政府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问责意见。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四)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五)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镇江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参考资料: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公告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化产业、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达到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第十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削减计划。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源监测网,逐步建立覆盖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进行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监管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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